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地执行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面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药品通用名、甲乙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
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未续约成功被调出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贝那鲁肽注射液、达诺瑞韦钠片、盐酸拉维达韦片、阿利西尤单抗注射液、度维利塞胶囊、八氟丙烷脂质微球注射液、甘露特纳胶囊、林普利塞片共8个药品),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级医保、人社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选择替换药品。
二、强化主体责任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医保目录调整专题药事会,并及时报告召开专题药事会及药品配备情况。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单行支付管理等为由限制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优先将谈判药品纳入重点保障范围,保障参保人员精细化、多样化用药需求,做到应配尽配。各县(市、区)医保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应于2026年3月5日前将辖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召开专题药事会及国谈药品配备情况分别报送至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其他事项
各地在执行新版目录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0825─22576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科),0825─5863394。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3.20个民族药药品名单
4.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
5.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竞价)药品名单
6.高值药品名单
7.50个(原)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附件: 附件1.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2.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pdf
附件3.20个民族药药品名单.pdf
附件4.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名单.pdf
附件5.按乙类药品支付管理的谈判(竞价)药品名单.pdf
附件6.高值药品名单.pdf
附件7.50个(原)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pdf